


12月1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相关情况。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会长高嵘,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韩黎宾,青岛慈明慈善基金会执行理事长邹晨宇,青岛红十字搜救队队长李延照,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监事会秘书处)主任王鑫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2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是全国首个通过“废旧立新”形式出台红十字会地方条例的副省级城市。
《条例》相关情况:
出台背景
现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施行18年,为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协调一致、有效衔接,总结固化我市特色经验,推动相关工作制度化、法治化,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制定了红十字会条例。
《条例》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聚焦新时代新形势下我市红十字工作实际,坚持保障与约束相统一,回应社会关切,既对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保障措施进行梳理整合,保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又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提升社会公信力。
制定过程
《条例》立法工作自2023年启动。我市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红十字会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将开门立法贯穿立法全过程。2023年,召开2场立法调研座谈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集红十字会系统、基层组织、专家学者、志愿者等多方意见建议,形成草案初稿。2024年,在借鉴上海、浙江、武汉等地有关工作经验,并征求我市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市直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专班进一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今年6月,市十七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议案,同月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大、立法研究基地、基层联系点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意见,并赴基层调研座谈,反复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10月2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条例》,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后,于11月20日公布,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40条,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支持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完善组织体系,细化工作职责
《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对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及组织体系进行规定,明确市、区(市)红十字会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监事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在工作职责方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上位法中关于红十字会开展“三救”“三献”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将我市红十字会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及周边国家红十字组织交流与合作,公益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公共场所应急救护设备配备,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者队伍服务海上救援、重大赛会和健康青岛建设等工作实践丰富到法规中,充分体现了青岛特色。
为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打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条例》规定镇、街道、村、社区和365体育投注_365足球体育app下载¥【彩票官网】、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明确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主要承担的工作职责,强调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博爱家园、博爱卫生站、红十字救护站、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红十字基层阵地作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强化支持保障,落实激励措施
红十字工作是多方主体协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条例》在明晰红十字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社会各界支持红十字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一体化应急救援体系,支持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人道救助等工作,推动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明确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给予支持,同时鼓励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红十字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在激励措施方面,《条例》提出制定并落实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明确成功捐献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同时为鼓励救助行为,规定进行应急救护、应急救援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范围;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规范财产监管,推进透明度建设
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督体系:
一是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管理,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的来源以及管理使用、处分等方面的行为,明确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账管理,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二是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强化外部监督,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条例》提出加强透明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人如实提供捐赠财产管理使用资料和主动反馈管理使用情况,将捐赠财产收入使用情况通过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或者红十字会网站向社会公开。《条例》还将市红十字会举办社会监督日活动的做法纳入规定内容。
《条例》的制定过程,也是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推动、提升的过程。从启动立法工作至今的三年来,全市各界关注、支持、参与红十字工作的氛围日益浓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红十字事业也取得了一些新的成绩和突破:
一是红十字会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市、区(市)两级红十字会全部选举成立监事会,在全省率先建立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新型治理结构;红十字会组织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透明度建设走在全国第一梯队;监事会监督、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有效贯通,共同发力,依法治会水平和综合监督效能显著增强,有力促进红十字会高效运转、公开透明。
二是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覆盖率和服务群众能效不断攀升。全市各类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达到2504个,镇(街道)实现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全覆盖,116个村(社区)建立红十字博爱家园,这些“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把红十字人道传播、人道救助、志愿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服务群众、凝聚群众成效日益凸显。
三是红十字会“三救三献”主责主业成效不断跃升。以青岛红十字搜救队为代表的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专业能力持续增强,主动融入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多次参与国内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灾救援工作,展现了青岛的速度、力度和温度;应急救护取证培训数量连年大幅提升,今年更是达到了10.5万人历史新高,全市公共场所配置AED总量达到3900台,配置比例由2023年底的每10万人17台提升至每10万人37台,全市205个基层派出所AED全覆盖,全市已有58名红十字救护员成功施救42人,为广大市民游客筑牢生命健康安全屏障;人道救助项目更加精准、覆盖面更广,社会各界每年通过市本级红十字会捐赠爱心款物超过2000万元,直接受益群众每年超过1.2万人;广大市民对“三献”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明显提高,13000多名无偿献血者受到表彰;新增造血干细胞捐献入库志愿者4000余人,成功捐献117例,历史累计达到273例;新增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登记志愿者12591人,实现捐献971例,历史累计达到5417例,我市“三献”群体数量稳居全省首位、全国前列。
来源:青岛发布
原标题:明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权威解读→